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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双师型”教师评聘管理规定
为尽快建设一支理论基础扎实,具有较强技术应用能力的“双师型”教师队伍,进一步规范“双师型”教师的认定工作。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管理规定。
一、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领导机构
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指导委员会作为学院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的领导机构,由学院院长和分管教学、人事的院领导分别任正、副主任,成员包括相关专业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和人事科研处、教务处、各系部负责人。指导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方案的制定和执行监督。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科研处,负责具体落实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事务。
二、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范围
1、在我院承担教学任务2年以上的校内在职专任教师;
2、经学校聘任,承担我院教学任务1年以上、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的校外兼职教师。
三、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条件
(一)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
1、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院校“双师型”教师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;
2、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院校“双师型”教师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。
(二)专业实践能力或专业教学能力基本条件
1.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院校“双师型”教师者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实践能力,即: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,或具备从事本专业高级技能(三级及以上)职业资格证书,或具备高等职业院校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标准规定的其他相应水平专业实践能力条件。
2.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院校“双师型”教师者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教学能力,即具备高校教师资格,且年度教学考核合格。
3.专业实践能力或专业教学能力虽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,但专业实践能力某一方面特别突出的,也可申请认定,由专家评议委员会评审确定。
(三)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具体条件
各类专业各级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的具体条件参见“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‘双师型’教师认定标准”。
四、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程序
1、符合条件的教师本人提出申请,根据省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办法要求,填写申请表,提交相关支撑材料。由该教师承担主要授课任务的系部统一推荐到院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(人事科研处);
2、院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对照《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标准》对各系部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。
3、院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初审通过或存在争议的材料提交院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指导委员会组织认定。
4、院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指导委员会组建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集中评审。
5、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一周,无异议后,提交省教育厅高等职业院校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管理机构备案审核。
五、专家评议委员会的组成和评议规则
1、“双师型”教师的认定坚持专家工作模式,由专门组建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通过。
2、专家评议委员会一般由学校负责人、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、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9-11组成。由院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指导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建。
3、专家评议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集中评议,最终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。全体专家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的为通过,材料可报省教育厅高等职业院校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管理机构备案审核;同意票没有过半数的为未通过,材料将不予上报认定。
六、“双师型”教师的聘用和奖励办法
1、获得省“双师型”教师证书的教师,承担相应的专业课程授课任务,由所在系部申报,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,予以聘任。
2、所有获得省“双师型”教师证书的教师(由学院资助各类培训费用的除外),一经聘任,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。
3、对在学院参评并获学院聘任的“双师型”教师,服务期为5年,服务期未满5年的,根据学院人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。
七、本方案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,由人事科研处负责解释。